2026 年 7 月 1 日,台灣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正式上路。
法律開始更清楚地告訴我們:主管有管理的權力,但權力不等於羞辱人的權利。
要求員工在合理時間完成工作、達到合理績效,仍然屬於管理;但如果利用職務或權勢,逾越工作必要且合理的範圍,以威脅、孤立、侮辱或其他不當方式對待他人,就可能進入職場霸凌的判斷。情節重大時,也不一定需要反覆發生才可能成立。
這是一條必要的界線。
但我讀著這些規定,心裡一直有另一個問題。
當事情順利、工作做得完、大家開心領薪水與獎金時,到底有多少人會沒事去「罵」另一個人?
這不是替任何霸凌行為辯護。
壓力再大,都不能成為羞辱別人的理由。
只是,如果真正的目的是減少霸凌,那麼除了問「誰對誰做了什麼」,我們是不是還應該往前多問一步:
在那句傷人的話說出口以前,這個組織裡發生了什麼?
有時候,每個人的要求都很合理
企業裡有些最難處理的問題,並不是因為有人故意做壞事。
業務說,答應客戶的日期不能改。
工程說,品質不能犧牲。
財務說,預算不能增加。
人資說,人力目前就是這麼多。
每一個人單獨看,都有他的道理。
可是當這些條件全部放在一起,卻可能變成一個無法完成的任務:
時間不能增加、人不能增加、預算不能增加、工作不能減少,品質也不能下降。
這時候真正需要的,不是大家繼續證明自己沒有錯,而是有人做取捨。
問題是,有時候連上層領導也不願意做那個得罪人的決定。
於是我們常聽見一句話:
「你們再溝通看看。」
最後,所有沒有被處理的矛盾,慢慢往同一個地方集中——那個最想把事情做完的人。
他可能是專案負責人,也可能是部門主管,甚至只是一個比較有責任感的同事。
有責任,卻不一定有足夠的權力
主管尤其容易站在這個位置。
往上,是公司給的績效、成本、交期與目標。
往下,是員工真正的工作量、能力差異與資源限制。
他可能沒有權力增加人力,不能改變時程,也不能任意調整組織,最後卻仍然要對結果負責。
如果事情做不好,被問的是管理能力。
如果追得太緊,又可能被說太強勢。
這當然不代表主管因此可以發脾氣、羞辱人。
但它提醒我們一件事:
主管可能同時是權力的使用者,也是組織壓力的承受者。
而職場霸凌防治真正帶來的挑戰,也許不只是要求主管「講話客氣一點」。
它其實迫使企業重新思考:
當過去靠施壓、靠個人硬撐才能完成的事情不能再這樣做,我們有沒有更好的管理方法?
找到一個有問題的人,不代表找到問題
如果工廠發生品質異常,我們通常不會找到一個作業員、記過之後,就認為改善完成了。
我們還會繼續追:
流程有沒有問題?
教育訓練夠不夠?
設備正常嗎?
工作節奏合理嗎?
為什麼前面的機制沒有把錯誤攔下來?
因為我們知道:
找到做錯事情的人,不等於找到事情為什麼會發生。
職場霸凌其實也值得有同樣的追問。
一個人如果羞辱了別人,當然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。
可是處理完這個人之後,公司或許還應該問:
這個位置是不是長期有責無權?
工作量是不是早已失衡?
部門之間是不是只守自己的責任,卻沒有人負責最後的結果?
上層是不是把不願意做的取捨,一層一層往下交?
如果環境完全沒有改變,只是換了一個人坐上同一張椅子,我們真的能確定同樣的事情不會再次發生嗎?
霸凌可能是問題的終點,卻不一定是起點
職場霸凌新法的出現,是一件重要的事。
它讓人更清楚知道,職場上的尊嚴不是一句口號,權力也有不能越過的界線。新制度同時要求企業建立預防與處理機制,而不只是等事情發生後才處理。
只是,我希望我們不要因此只學會更快找到「誰霸凌了誰」。
因為真正的防治,可能還需要多問幾個問題:
壓力從哪裡來?
責任最後落在誰身上?
那個人有沒有相應的權力與資源?
而那些本來應該由組織處理的矛盾,是不是長期由某一個人默默承擔?
壓力不能成為傷害別人的理由。
但處理了那個傷害別人的人,也不代表我們已經處理了製造壓力的環境。
如果同樣的環境,不斷讓不同的人走向相似的結果,那麼需要被檢查的,或許就不只是人。
這可能才是霸凌新法上路以後,企業真正要開始面對的下一個問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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