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存是一種競合與分利
自然界中的生物既有競爭,也有合作。狼群共同狩獵,蜜蜂透過分工維持蜂群,人類則能組成家庭、企業與社會,完成個體難以獨立承擔的工作。合作可以提高資源取得效率、分擔風險,但群體成員不一定具有相同的需求,也未必獲得相等的回報。即使大家追求共同目標,仍然可能因為利益分配而產生衝突。
這使我想到一個觀察:生存是一種競合與分利。
這裡的「利」不只是金錢、資源與權力,也可能包括安全、情感、認同與尊嚴。不同的人對利益有不同理解,對合理付出與回報的期待也不盡相同。如果合作對生存有利,為什麼群體內部仍然存在競爭?當共同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衝突,人們又會如何選擇?
一、合作如何形成?
從演化生物學的角度,合作不必然來自無私,而可能是在特定條件下,有助於個體生存與繁殖的行為。例如,群體狩獵能提高捕獲大型獵物的機會,共同警戒則有助於降低遭受天敵攻擊的風險。當參與者都能從合作中受益,即使沒有明確的利他意圖,合作仍然可能形成。
不過,自然界也存在個體付出成本、其他個體獲得利益的行為。1964 年,演化生物學家 William D. Hamilton 透過親緣選擇(Kin Selection)與包容適存度(Inclusive Fitness)的研究,說明幫助具有共同基因的親屬,如何可能影響相關基因在後續世代中的延續。這項研究提供了理解部分利他行為的演化機制,但並不能解釋所有合作現象。
在人類社會中,大量合作發生在沒有親緣關係的人之間。1971 年,Robert Trivers 提出互惠利他(Reciprocal Altruism)理論,探討個體如何在未來可能獲得回報的條件下,形成具有成本的助人行為。例如,一個人在困難時得到協助,未來可能以其他方式回報。雙方不需要每次都交換相等的資源,但如果具有再次互動的機會,並能根據過去經驗調整行為,合作便可能持續。
人類進一步透過語言、記憶、聲譽與社會組織,將合作延伸到陌生人之間。現代社會的食物、交通、醫療與通訊服務,往往來自大量彼此不認識的人,卻能透過分工、交易與契約共同完成。這些合作關係不一定建立在私人情感上,而可能來自共同需求、互惠預期與相對穩定的社會安排。
從自然界到人類社會,合作的形式與機制雖然不同,卻都讓個體有機會突破單獨行動的限制。只是當合作規模擴大,參與者的利益與期待也可能變得更加多元。
二、合作為什麼仍然產生競爭?
合作可以創造共同利益,但創造利益與分配利益,是兩個不同的問題。例如,一個團隊共同完成專案,所有人可能都希望專案成功,卻對工作分配、成果歸屬與獎勵方式具有不同期待。有人重視收入,有人在意成就與發展機會,也有人希望自己的付出獲得尊重。這些差異不必然妨礙合作,但當成員認為付出與回報不相稱,或無法接受分配方式時,原本的共同目標便可能成為衝突的來源。
賽局理論(Game Theory)提供了一種分析方法,研究個體的選擇如何受到其他參與者行為的影響。經典的囚徒困境(Prisoner’s Dilemma)指出,在特定報酬結構下,雙方合作能產生較好的共同結果,但個體可能因為追求自身利益或擔心對方背叛,而選擇不合作。這個模型的重要性,在於說明對個體有利的選擇,不一定能形成對群體最有利的結果。
1981 年,Robert Axelrod 與 William Hamilton 的合作演化研究進一步探討重複互動的影響。當參與者有機會再次合作,並能依據對方過去的行為調整回應,合作在某些條件下便可能維持。然而,長期互動並不能完全消除利益衝突,尤其當成員對責任與回報具有不同期待時,彼此仍可能產生防備或不滿。
除了個體之間的策略選擇,群體還需要面對集體行動的問題。1965 年,Mancur Olson 在《集體行動的邏輯》中指出,群體即使具有共同利益,也不代表每位成員都會主動承擔實現共同利益所需的成本。例如,共同維護公共空間可以讓所有人受益,但如果有人不願參與清潔,仍然享有成果,就可能產生搭便車問題。當這種情況持續,其他成員也可能降低投入意願。
不過,合作並非只能依靠個人的自發意願。Elinor Ostrom 對共同池資源治理的研究顯示,在適當條件下,群體可以透過共同制定規則、監督與衝突處理,建立長期合作機制。這些研究讓我們理解,群體除了需要共同目標,也必須處理參與者之間的成本、誘因與責任問題。
現實中的合作與競爭往往同時存在。企業員工可以共同完成工作,也可能競爭升遷;企業之間既有市場競爭,也需要建立供應關係;國家之間可以維持經貿往來,同時存在安全與外交衝突。競爭不一定表示合作失敗,而是群體成員在某些利益上具有共同目標,在另一些利益上存在差異。
因此,理解群體關係,不能只看成員是否願意合作,也需要觀察合作所依賴的條件,以及利益差異如何影響彼此的行動。
三、當利益發生衝突,人們如何選擇?
從生物演化到賽局理論,我們可以理解合作如何形成,以及不同利益如何影響群體行為。但現實中的人際與社會關係,還存在一項重要差異:並不是每個人都具有相同的選擇權。
有些人能夠決定合作條件、分配資源或制定規則;另一些人則必須在既有條件下,選擇接受、協商、抗爭或離開。例如,在一個組織中,管理者可能需要考慮整體效率、資源限制與不同成員的需求;員工則可能更在意工作負擔、收入保障及自身發展。雙方不一定缺乏合作意願,卻可能因為責任與權限不同,對合理安排產生分歧。
而且,不同選擇往往伴隨不同代價。擁有較多資源與替代機會的人,可能比較容易拒絕不合理的條件;高度依賴特定收入或關係的人,即使不認同現有安排,也可能因為離開的代價太高而選擇妥協。因此,不能僅憑一個人接受現狀,就認定他認同現有條件;也不能因為有人提出抗爭,就直接認定他不願合作。
同樣地,具有決策權的人,也不一定能同時滿足所有成員的期待。當資源有限、利益彼此衝突時,任何選擇都可能使部分人獲益,另一些人承擔成本。如何判斷這些成本是否合理,還需要考慮決策者掌握的資訊、可行的替代方案,以及不同成員實際承擔的責任。
這使我認為,理解群體中的人性,不能只觀察人們如何談論合作、公平與責任,還需要理解他們所處的位置、實際擁有的選項,以及選擇所帶來的結果。當然,外部觀察者未必掌握完整資訊,單次行為也不足以判斷一個人的全部動機。但如果只停留在個人的主張,而忽略現實條件與行動結果,對人性的理解便可能流於表面。
每個人也可能在不同關係中轉換位置。今天具有決策權的人,在另一段關係中可能成為被動接受安排的一方;今天需要他人協助的人,未來也可能成為提供資源與支持的人。不同位置帶來不同的限制,也形成不同的選擇與責任。
結語|從競合與分利理解人性
合作與競爭都是群體生活的一部分。人類透過合作提高資源取得能力,也因為個體需求、利益期待與選擇條件不同,而持續面對衝突。從演化生物學到社會科學,相關研究提供了理解這些現象的不同工具,但並不能替每個現實情境直接決定什麼才是公平,也無法單憑結果判定個體的動機。
對我而言,「競合與分利」不是要將所有人性都簡化為利益交換,而是提醒自己,理解群體行為時,需要同時觀察合作的條件、利益的差異,以及個體面對衝突時的選擇。
理解人性,不只是看人們主張什麼,而是觀察現實衝突發生時,如何選擇,又由誰承擔代價。
下一篇《生存與經濟|人類如何取得維持生活的資源?》,將進一步探討人類如何透過生產、分工與交換取得資源,以及經濟活動如何影響個體的生存條件。
參考文獻
- Hamilton, W. D. (1964). The genetical evolution of social behaviour. I & II. Journal of Theoretical Biology, 7(1), 1–52. https://doi.org/10.1016/0022-5193(64)90038-4
- Trivers, R. L. (1971). The evolution of reciprocal altruism. The Quarterly Review of Biology, 46(1), 35–57. https://doi.org/10.1086/406755
- Axelrod, R., & Hamilton, W. D. (1981). 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. Science, 211(4489), 1390–1396. https://doi.org/10.1126/science.7466396
- Olson, M. (1965).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: 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.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.
- Ostrom, E. (1990). Governing the Commons: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.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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